宣告失踪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下是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说明:
下落不明满两年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如果自然人因战争下落不明,则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法院审理与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从发出公告次日起计算。
在公告期间,法院将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撤销失踪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失踪立案的条件
除了上述宣告失踪的条件外,失踪立案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
2. 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
3. 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
4. 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
5. 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
6. 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
7. 其他疑似被侵害的情况。
建议
如果有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因某人下落不明满两年而希望宣告其失踪,应首先确认该人确实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并收集相关证据,如失去联系的日期、最后一次见面的时间、失踪现场的情况等。
准备充分的书面申请材料,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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