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全县各畜禽养殖企业(场、户):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全县肉制品源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行为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养殖生产经营规范要求
1.合法合规经营
养殖场(户)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备案养殖规模及品种;
禁止在禁养区、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从事养殖活动。
2.养殖环境与设施
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定期清理粪污并规范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防疫、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
3.兽药及饲料使用
严禁使用“瘦肉精”、氯霉素、硝基呋喃等国家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
严格按兽药标签说明书使用兽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抗生素或激素类药物;
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确保上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符合国家标准;
采购饲料、兽药需查验供应商资质,留存产品合格证明及采购记录。
4.防疫与检疫管理
依法对畜禽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强制免疫,佩戴免疫标识;
出售或运输畜禽前,须主动向属地畜牧兽医部门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发现畜禽异常死亡或疑似疫情,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机构报告,不得擅自处置或隐瞒。
5.生产记录与追溯
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用药、免疫、诊疗、销售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确保每批次畜禽产品可追溯至养殖源头。
二、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
1. 严禁以下行为
使用禁用药物、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
未按规定处理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
逃避检疫、伪造检疫证明或销售未经检疫的畜禽;
未执行休药期规定导致药物残留超标。
2.违规后果
一经查实,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取消政策补贴并公开曝光。
三、监督管理与自查要求
1.企业自查整改
各养殖场(户)于2025年4月21日前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核查用药记录、防疫档案、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2.监督检查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理。
四、举报与咨询渠道
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0355-3701011(武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养殖企业(场、户)要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全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武乡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日
(来源:武乡融媒)
(责任编辑:张文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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