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斤少两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行政处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计量行政部门的处罚
生产单位进行商品计量的,如果出现计量不准确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使计量准确。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的,由计量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计量器具许可证。
刑事责任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缺斤少两的惩罚措施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可能的刑事责任,具体处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而定。建议经营者遵守计量规定,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计量准确性,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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