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公司是指 虽然公司在形式上已经完成设立并取得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在条件或程序上存在实质性缺陷,法律上认为该公司应当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的企业。无效公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具体如下:
广义无效 :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
:指的是公司的设立欠缺实质性要件而致设立无效的行为,如公司设立人不符合规定、公司章程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相对无效:是指公司设立时存在瑕疵而得撤销或补正的行为,如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等。
狭义无效:
仅指绝对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
设立公司的主体有瑕疵,例如发起人或股东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欺诈、胁迫。
设立公司的行为本身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的条件或程序要求。
其他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例如经过公司创立大会决议不再设立公司。
综上所述,无效公司是因为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瑕疵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设立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无效公司的认定涉及对公司设立条件的全面审查,包括主体资格、设立程序、公司章程等多个方面。对于无效公司的处理,通常需要经过法院的宣告,并且可能会涉及到公司的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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