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的取消时间如下:
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两年后的6月30日: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两年后的6月30日之间可以随时取消暂缓就业。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找到单位并且单位有接收权,可以由单位出具接收涵,带上暂缓就业协议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去省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并开具报到证。
两年后:
如果毕业生在毕业两年期满后仍未取消暂缓就业,系统将自动终止协议,并且户口和档案将转回生源地,不再保留。
特定日期前:
毕业生必须在暂缓期限满后的十天内,即7月11日之前,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逾期未办理需回原学校或者生源地办理。
综上所述,建议毕业生在毕业后的两年期限内尽早取消暂缓就业,以免影响后续的就业手续和档案处理。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取消,应提前了解并遵循相关流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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