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行使, 是指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在债权期限到来后,债务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怠于行使权利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
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且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该权利。
不行使:
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可能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外,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积极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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