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具体到不同情况下的收养地点:
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
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在未成年人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有监护人监护的孤儿:
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
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建议您在办理收养手续时,先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登记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收养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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