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如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它们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3. 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这些组织在行政机关的委托下行使某些行政处罚权。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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