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特点主要包括:
间接税:
关税是由进出口商垫付的,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强制性:
关税的缴纳不是自愿的,必须按照法律无条件履行纳税义务。
无偿性:
国家征收关税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对价,即税款不返还给纳税人。
预定性:
关税的征收标准和程序通常是预先设定的,一般不会随意更改。
税收主体和客体:
纳税人通常是进出口商,税收客体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课征范围: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与“国境”不同,关境可能包括自由港或保税区。
涉外性:
关税的征收和管理涉及国际贸易,具有较强的国际关联性。
经济政策工具:
关税可以作为调节国际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影响国际竞争的工具。
征收方法:
关税可以按从量征收(以数量为标准)或从价征收(以价格为标准)。
复式税则:
关税税率可能根据商品原产国不同而有所区别,体现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关税的基本框架,对于国际贸易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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