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是指 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并且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明确表示,且具有合法性。
自认的法律后果包括:
1. 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 约束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予以认可,但涉及人身关系的除外。
自认分为以下几类:
1. 纯粹的自认,也叫单纯的自认,即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完全承认。
2. 附加限制的自认,即自认以后又附加一个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自认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以及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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