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4月3日电(记者汪军)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黔西南州政协原副主席、兴义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田涛受贿案,对被告人田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田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4年,被告人田涛利用担任贞丰县委常委、副县长,贵州省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义龙试验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兴义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项目承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99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涛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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