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证据是指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各种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日记、情书等。
物证: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凶器、被偷的包等。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手段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音录像证据、照片等。
电子数据:
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作为案件审理的一种证据形式,如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等。
证人证言: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鉴定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勘验笔录:
审判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这些证据必须满足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要求,才能被法院接受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开庭前,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交证据,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质证和辩论,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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