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是指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之后新增加的罪名。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体要件:
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客观要件:
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等。
主观要件:
故意,即明知行为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为之,但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的刑罚为:
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建议在实际案件中,结合具体情节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以便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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