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行政案件中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法院在行政案件中管辖的主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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