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赐婚是当权者将女子赐赠与人婚配是施以恩典的话,那么,官配则是通过权力强制当事人的一种婚嫁形式。
官配,也称“官嫁”。在历史上官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民间男女未成婚者,国家为了繁衍人口发展生产力,于是便通过国家政府权力代为择配,强制婚嫁;一种是把罪犯的妻子断配他人,具有惩罚性质。
春秋时,吴越争霸,越王勾践被吴王夫差战败后,为雪耻报仇,卧薪尝胆,励精图治,十年休养,十年生息。
为了发展生产力和补充兵丁,竭力加快人口繁衍。规定:“壮者无娶老妻,老者无娶壮妇,女子十七未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未娶,其父母有罪。”( 《吴越春秋》)
适龄未婚嫁者,官代择配。此后不少朝代为繁衍人口都采用过官配措施。像《晋书·武帝纪》记载晋代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长吏配之。”
《北史·高允传》记载北齐后主规定:“女子二十四以下十四以上未嫁,悉集者,隐匿者家长处死。”
而《周书·武帝纪》记载北周建德三年发布诏书“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所在军民须依时嫁娶”。
官配官嫁不仅只是对适龄未嫁的姑娘少女,有些朝代对寡妇也实行官配政策。像三国曹魏时就常下令让各郡守录送寡妇,以配给立过战功的士兵。
录送寡妇时甚至滥及有夫之妇( 《三国志·魏书·杜畿传》)。裴松之注引《魏略》云:杜畿在河东郡按照规定录送寡妇,所以录送得少。
而其他郡内将已经配嫁过的寡妇都要“依书皆寻夺,啼哭于道路”。魏文帝问杜畿为什么赵俨送来的寡妇多,而你送来的寡妇少呢?杜畿回答:“臣前所录皆亡者之妻,今(赵)俨所送生人妇也。”
魏文帝及左右大臣听后皆大惊失色。像这样的事以后还有,像北齐时曾发生录寡妇二千六百人以配嫁给军卒,夺取有夫之妇者十分之二三。
像这样对无辜的民间女子及寡妇无视本人意愿及权利,强行配嫁,只有在中国封建专制社会制度里,才能出现此咄咄怪事。
到了宋末元初,出现通过战争掠夺女子,强行配嫁给军士。成吉思汗南下灭金宋,到处掠夺女子。
金朝崔立降蒙古人后,为了讨好新主子,索取随驾官员家属,亲自审阅送给蒙古人。甚至禁止城中嫁娶,常常为掠夺一个女子杀好几个人。
崔立如此作恶,最后连他自己的妻妾也被蒙古人掠去( 《金史纪事本末》)。其实,像这样将战争中掳掠的无辜女子赏赐有功军士的做法,历代都有,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官配的另一种形式——将罪人妻女断配他人在汉代都有记载。如《汉书·李陵传》载:西汉时以东关群盗的妻女徙边,配于军卒为妻。
李陵将军不知此事,认为军中有女子而士气衰弱,难振军心,于是将军中女人全部搜出而斩。
魏晋时,犯死罪者其妻子全部充军,断配给军士。南梁以后,以劫盗罪犯的妻妾“补兵”成为惯例。
“补兵”即官配给兵士为妻室。按《隋书·刑法志》记载直到隋代才废除“补兵”制。但是,隋唐以后,又将罪犯的妻奴或没入宫掖,或没入宫为奴婢,或编入东籍为娼妓。
到了元代时,如果大臣犯罪,对其妻女又实行官嫁断配他人。元代官配罪人妻妾虽然不一定补兵,但也属于强制性质。
《元史·顺帝纪》记载直到元顺帝时才下诏“有罪者毋藉其妻女以配人”,停止这种惩罚性官配制度。
明清时,虽然废除了官配制,但是,对罪犯家属的惩罚仍然很严厉。
元代将掳掠的人民定为“驱口”,所以生的子女永为奴隶;明代将叛逆的子孙及明成祖时不附“靖难之役”者编为惰民、丐户、乐户;清军入关后将以前被俘部落居民编为“包衣”,统属于贱民行列,其子女只能在贱民内通婚,不能与良民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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