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如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出租房安全管理纳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评体系,
保障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
建立由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出租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
负责出租房治安的统一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
负责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按照规定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
查处涉及住房租赁的不正当竞争、垄断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国资、统计、数据、残联、住房公积金、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教体、卫健、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类园区管委会
协助做好或者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行业管辖(辖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总结:
租房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和协调出租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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