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
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
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建议物业服务人在公示这些内容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便业主能够充分了解并监督物业服务的各个方面。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可以提高公示的效率和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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