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
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收容留检、捕杀狂犬等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养犬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违法占道售犬和养犬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携犬进入禁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以及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并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的诊治、人间狂犬病的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建议市民在养犬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并确保犬只免疫和检疫,以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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