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原鉴定意见书复印件。
相关证据材料。
重新鉴定申请书,个人申请需签名,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则需提供司法鉴定委托书。
若原鉴定程序违法或结论错误,需提供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书,如原鉴定程序违法、原鉴定结论错误或无效的决定书等。
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有异议的理由、证据及材料等。
伤残评定鉴定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公章(如果是申请人提出再次重新鉴定的申请)。
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工伤认定决定书。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关病历材料,包括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并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如适用)。
评定者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如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
评定费用(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
建议提前向鉴定部门咨询,以确保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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